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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医嘱材料,用人单位不批准病假,员工不到岗算旷工吗?

基本案情

2009114日,马某入职国投公司。2017522日,马某除端午节放假外向公司请事假至531日,公司予以批准。201761日后,马某未再到岗上班。201763日,马某以患冠心病及照顾老伴为由向公司申请60天病假。公司因马某没有提交需要休病假的医嘱材料不批准。

201769日及2017619日公司两次向马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马某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立即返岗,否则公司将认定其自201761日起未到岗上班期间为旷工。马某仍未到岗上班。2017628日,公司向马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7126日,马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94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马某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940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时到岗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马某作为公司员工,其在公司的《考勤制度》上签字,应受其约束。双方签订的《考勤制度》中明确约定了休病假的条件和程序,马某对此明确知悉,201763日其以患冠心病及照顾配偶为由向公司申请60天病假,但其并没有按要求提交需要休病假的医嘱材料。

另其以照顾配偶为由请假应属事假,而非病假,且其未提交必须休长假照顾配偶的紧迫及必要性,虽然照顾配偶是法定义务,但马某作为劳动者,其可以选择妥善安排工作后再亲自照顾,也可以选择请专业人士对患病配偶进行看护,在公司两次通知其返岗后,其仍未按时到岗,故对于马某以患病不能出远门到岗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公司以马某无故旷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属合法。现马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马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涉及的争议焦点是马某是否存在旷工。马某主张因患有冠心病于201763日申请60天病假而没有提供劳动,不应认定为旷工。但根据马某签字的确认单显示其知晓并自愿遵守《考勤制度》,马某并未按照要求提供需要休病假的医嘱材料,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马某作为劳动者,按时到岗是其基本义务,在公司两次通知其返岗后,其仍未按时到岗,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故公司无需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某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经审查认为,按时到岗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马某作为公司员工,在公司的《考勤制度》上签字,其应受该制度约束。双方签订的《考勤制度》中明确约定了休病假的条件和程序,而马某并未按照要求提供需要休病假的医嘱材料,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京民申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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