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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苏州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调整通知

2019628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37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印发调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971日至2020630日期间,我市企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基数为7216元。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补缴月基数为12042元。

二、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有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在201971日至2020630日期间办理一次性补足手续时,月基数按5050元执行。

三、201971日至2020630日期间,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为3368元,其他险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201971日至2020630日期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为3368元,可设若干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6842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3030元。

五、201971日至2020630日期间,市区“协保”人员每月“划账”基数,以及单位招用“协保”人员后申请返回养老、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数,均按照2019年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附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9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71日至20206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911日至12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16元,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86590元。

二、201971日至20206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42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368元执行。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368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三、201911日至630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0201971日至12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842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8元。

四、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为201971日至2020630日。

五、各统筹地区公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文件请于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9]13号文件和苏政办发 [2019]47号文件精神,统筹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会保险基数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6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