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关于两险合并后园区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享受的友情提示

各参保单位、参保员工:

根据《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196号)文件精神,自202011日起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可享受新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目前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操作如下:

一、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享受条件为“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是在相应医保结算年度内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同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产前检查费

202011日后建立围产保健卡的园区女性参保人员(含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产检时直接刷卡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3000元限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1500元限额,中心不再发放原一次性产检补助。女性参保人员在怀孕后必须到社区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生育登记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围产保健卡后,方可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推迟进行生育登记或建立围产保健卡,均会影响产检费用和生育费用的待遇享受。未上线新刷卡系统的生育定点医院不支持产检检查费刷卡结算(名单后附),需自费后至中心柜面报销。

202011日前已建卡的女员工不享受产前检查费,产检刷卡享受原医保待遇,生育后发放一次性产检补助。

三、生育的医疗费用

202011日后生育的女性参保人员,在园区生育定点医院生育的,直接刷卡结算,在非园区生育定点医院生育的,先自费结算,再到中心柜面办理报销手续。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202011日后生育的,凭相关材料至中心柜面报销。

四、生育津贴以及一次性营养补助

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护理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参保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02011日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其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的享受条件、支付时间按照新规定执行。职工生育(含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下同)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必须含生育当月,下同)的,生育津贴于职工产(休)假期满次月支付;不足10个月的,生育津贴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且职工产(休)假期满次月支付。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生育津贴于男职工护理假期满次月支付;不足10个月的,护理假津贴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且男职工护理假期满次月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生育津贴。职工产(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出现未按时足额缴费、补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相应月份天数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而不予支付生育津贴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一次性营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