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沃学院

外卖小哥骑车撞伤人后责任谁担? 兼议“互联网+”劳动关系

一、案情

美团网外卖骑手蒋某某在送外卖时骑车超车中,不慎碰到一老年夫妇。经交警处理,认定蒋某某负全责。后伤者夫妇到医院就医,自己垫付医药费。治疗结束后,该夫妇要求蒋某某和美团委托的宿迁配送服务机构**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各项受伤损失6000元。骑手认为自己与该信息公司是劳动关系,因履行工作职务行为致人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美团网签约的区域配送站,即上述某服务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系美团委托,与骑手签订了委托送货协议,骑手通过美团手机APP抢单赚劳务费,接不接单有很大的自主性,和滴滴打车的无数司机一样,因而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骑手应当自己负担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因而要求蒋某某承担全部或至少是大部分赔偿责任。骑手蒋某某不服配送站的决定,到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平台提起调解申请。

二、焦点

骑手与美图委托的经营配送站点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如果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则配送站承担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劳务合同关系,则骑手需承担对受伤者的赔偿责任或大部分责任。

美团骑手劳动关系之争,凸显了互联网+时代下,劳动用工关系和传统用工方面鲜明的特点。中国人民大学程延园教授认为,互联网+背景下的员工关系突出特点是全方位、颠覆式。互联网使得传统企业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由过去的劳-资关系,变成了资-资关系,由过去的雇佣方式变成了合伙关系,劳动关系更加个体化。程教授指出,像滴滴打车的司机,由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单,由过去的被雇佣者,变成了自雇者。劳动者自己是雇主,自己也要干活。

本案中骑手工作的自主性很大,与典型劳动关系下劳动者被严格地指定工作内容显然不同。骑手通过手机APP接单有很大的自主性,和其实时地理位置由密切关系。在没有外卖送货任务时,骑手对闲暇时间有很大的自主支配权,可以做自己的私事。骑手无论穿着、电动车喷漆、工作语言,均易被大众认为是美团网工作人员,而非配送站聘用人员。骑手和配送站签订的《骑手委托协议》约定,骑手要遵守美团网管理规定,认同美团的文化和价值观。并且,如果无法达到美团配送工作要求,造成外卖订单不及时、退单、投诉等结果,骑手还要按约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所以,从表面上看,骑手是从美团获得信息,显示美团的视觉识别,遵循美团配送标准,代表美团进行送货。特别是,骑手必须认同美团文化及价值观。这就从内到外都易让骑手不仅被一般老百姓认为是美团网的聘用人员,就连骑手本身也产生身份混乱,搞不清楚到底和美团还是配送站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三、认定

本人经过认真研读双方签订的《骑手委托协议》,协议形式上判断,就是普通劳务合同,但经过对骑手的考勤、用工管理、工资发放等考察后认为,认定骑手和配送站建立了劳动关系。理由主要是:

1.配送站系合法用工主体,其经营的配送快餐业务来源于美团网的民事委托。配送站招聘录用骑手,是自行录用。

2.骑手由配送站进行管理,骑手除了需要遵守美团外卖的管理规定外,必须遵守配送站的考勤管理等制度。为保障骑手的工作尽责,要求骑手缴纳保证金。为降低职业分析,配送站为骑手购买一份意外伤害险。并要求骑手自购一份电动车第三方责任险。骑手的工资由配送站发放,而非像滴滴打车那样,由滴滴公司支付费用。

3.骑手必须按照配送站要求遵照美团工作标准展开配送工作,骑手的工作本身就是配送站接受美团外卖所委托的主要业务。

上述的认定标准,有一定的学理基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林嘉教授认为,根据目前发展情况,判断劳动关系时应强调两点:第一,从属性判断是实质性判断,不管合同形式是什么,还是应该以实质内容作出判断;第二是综合性判断,不需要所有从属性都具备,选择最主要的因素进行判断,综合考虑控制的紧密度。

本案中,骑手与配送站签订的《骑手委托协议》,形式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但配送站为了保证配送效率,对骑手进行考勤、工资标准、工资发放等方面进行综合管理,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恰恰是劳动关系的本质要求。

本案中,美团网仅仅是为经营快餐客户提供了外卖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了快餐选择平台,它是信息平台经营者。美团网通过民事委托合同,将配送快餐业务委托给各地配送站,由配送站招聘骑手,按照美团网的配送标准进行快餐配送。美团网将配送服务外包给各地配送站,自身专注经营信息平台和配送标准,有利于其打造核心竞争力。因而,美团网和骑手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控制性质,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不能以骑手的着装、交通工具、工作语言而认定骑手和美团网的劳动关系。

另外,为何要否定骑手和配送站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呢?这就要涉及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恒顺所给出的互联网+背景下劳动关系判定原则,即:

一是相对稳定性原则,服务者如果有明确的资质,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服务量或者酬金,这种稳定性和持续性可以鼓励和吸引服务者,就应该认为符合劳动者的基本特征;

二是主导性和排他性原则,服务者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已经作为主导,收获的报酬已经是主要生活来源,也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指标;

三是关联性原则,即提供的服务与监管、考评相关联。

本案中骑手和配送站之间关系稳定,除配送快餐收入,基本排除了其他生活来源,其主要时间和精力都用于此,并被配送站考核考评。与此相比,一般的劳务关系呈现短期性、自主性,并且没有那么多监管考评机制。所以,应否定掉配送站的民事委托合同性质,而以实际情况,将其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

其他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