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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案例3,案例4)

案例三: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应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

案号:宿迁中院(2017)苏13民终3572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且工作内容不超出劳动者技能范围的,应认定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合理,对合理的工作安排劳动者应予服从。

【简要案情】

       周某于20089月入职泗阳某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周某为公司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岗位工作,同意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且需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周某工作岗位说明书载明其工作内容及职责主要包括:1.自动机设备点检;2.机器设备的维修;3.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4.产线保养稽核;5.不定时对机器生产的产品抽检。20151127日,电子公司安排周某协助李某、庄某等人安装自动流水线设备,周某以不具备该技能为由拒绝。公司表示安装流水线为临时性工作且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望周某予以配合,周某仍拒绝。当日,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1128日,公司再次安排周某协助安装自动流水线设备,周某仍拒绝。同日,公司再次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121日,周某再次拒绝工作安排,公司当日作出记大过处罚。122日,公司就周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找其谈话,希望周某端正工作态度,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不要继续消极怠工。后公司经上报工会,于123日以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四天消极怠工为由向周某作出解除决定。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对其仲裁请求未予支持,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周某的岗位职责虽然是维修、保养流水线,但安装属于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周某也曾经协助安装过流水线;电子公司亦非要求周某一人安装设备,而是要求其协助他人共同完成,且安排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并未加重周某的工作负担。在周某连续怠工且多次受处罚的情况下,电子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法定程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院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这决定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听从用人单位指示、安排和监督,并忠诚、勤勉地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的,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调整,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安排。

       本案中,即便周某存在对流水线安装不熟练的情形,其可在公司对其安排工作时提出增加技术人员等合理性要求,也可在工作中学习以增加自身技能,而不应消极地多次拒绝。本案旨在倡导劳动者对待工作应持积极、勤勉的态度,珍惜学习的机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应根据劳动者的特长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的,应积极与劳动者协商,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案例四:劳动者可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工伤待遇和解协议

案号:张家港法院(2017)苏0582民初13447

苏州中院(2018)苏05民终3368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后被认定工伤及评定伤残等级,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劳动者可在撤销调解协议后主张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简要案情】

       陈某系江苏某建筑公司木工,建筑公司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201511日,陈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钢管砸伤脚部。2015124日,经派出所调解,建筑公司支付陈某赔偿款28000元。20161226日,陈某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7314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20171027日,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通知书,再次鉴定陈某的伤残程度为拾级。后陈某向建筑公司主张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公司不予支付。陈某遂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建筑公司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支持陈某的仲裁申请。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就工伤事宜签订了调解协议,但赔偿事宜的协商系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前,陈某的法定赔偿额为76134.9元,远超双方约定的28000元,故该调解协议对陈某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符合可撤销情形。陈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可视为陈某主张了撤销权,故建筑公司应重新按法定标准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寄语】

       当事人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调解协议,其内容并非对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亦非继续性合同,而是就工伤待遇赔偿责任的承担达成的一次性或分期给付契约,其性质并非劳动合同,对其效力的判断应适用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如果该调解协议系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说明工伤职工对自己的工伤待遇标准尚不十分清楚。当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标准,调解协议符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的,劳动者可申请撤销双方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并在此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们希望通过这则案例提醒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注意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轻易放弃了本应当属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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