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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案例9,案例10)

案例九: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案号:无锡新吴法院(2017)苏0214民初4563号,无锡中院(2017)苏02民终4227

【裁判要旨】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布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该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翁某于200941日入职某电器公司。20162月,公司依民主程序制定了《关于<员工行为规范>的说明》、《员工行为规范(2016版)》,并对发布行为进行了公证。《员工行为规范(2016)》附件五为亲属关系诚信申报承诺书,要求员工主动申报与美的集团及外部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员工存在的亲属关系,并具体列明了亲属关系的情形;未主动申报前条任一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翁某知晓该规章制度,并每年填写承诺书。20174月,公司经调查发现翁某未如实填写承诺书,隐瞒了其父亲在供应商江太粉末公司工作的事实。419日,电器公司找翁某谈话,翁某提及“父亲刚去江太粉末公司没几个月”、“去年元月1日元月份开始”、“他刚去没多长时间,我申报之前他说不想干了,我也没有问他”,并认为父亲仅为“临时工”;后公司再找翁某谈话,希望翁某如实申报,但翁某仍否认其存在不实申报的行为。公司向工会征求意见后于2017426日以翁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翁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电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未支持翁某的仲裁请求。翁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需要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电器公司基于经营环境、秩序的构建以及对员工诚信的要求,规定内部申报亲属关系并不违法。从翁某与电器公司谈话看,翁某在填写申报表之前就已经知晓其父亲在供应商工作的事实且工作已超过一年,但其在填写申报表时并未将该情况如实填写,属于明知故犯,且在公司找其谈话时无悔改之意,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电器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驳回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具体“基本情况”包含哪些内容,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行业众多,法律确实也无法作出统一规定,实践中应根据企业的经营需要及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本案中,电器公司要求员工如实申报与竞争企业及经营上有关联企业存在亲属关系的情况,系基于防范商业秘密泄露和及时作出风险防控的需要作出的规定,并不涉及侵犯员工的个人隐私,故应认可其合理性。而且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不以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前提,足以造成相当的风险即可,否则企业发现了“危险分子”却不能解雇,而得要等到损失发生后才能追责,则未免对企业过于苛责。故我们应当尊重企业合理的经营管理方式和规章制度。翁某明知故犯,在公司与其谈话时无悔改之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十:患有特殊疾病劳动者医疗期受法律特别保护

案号:江苏高院(2017)苏民再315

【裁判要旨】

       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延长其医疗期。

【简要案情】

       20135月,李某入职淮安某快递公司从事操作工。201512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月基本工资为1270元,其他津贴、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根据公司制度以及李某的岗位、实际加班时间、业绩考核进行计算。劳动合同第十三条还约定,劳动者因工负伤、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患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201651日,李某因被诊断为食道癌住院治疗,同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载明,出院后转当地医院康复治疗,出院后一个月来复查,建议放化疗。出院后,李某未到快递公司继续上班。快递公司发放了李某56月份的工资每月650元。淮安市淮安区2016年度的最低月工资为1400元。李某要求快递公司补足201656月份病假期间的工资及20167月至20175月病假期间的工资,因与快递公司协商未果,遂于2016829日申请仲裁。仲裁委因送达未果决定终结审理后,李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李某患有食道癌,其所患该疾病属于特殊疾病,按照李某工作年限计算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但根据李某举证的治疗情况,三个月内其无法痊愈,需做长期治疗。李某根据自身治疗情况,向快递公司主张十三个月的医疗期,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法院遂判决支持了李某关于医疗期的主张。

【法官寄语】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对该通知精神的理解,实践中有一定争议。我们认为,员工是企业最大的财富,没有员工的辛勤耕耘,就没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在员工面临困难时,企业应给予更多的人性化关怀。特别是身患癌症等特殊疾病的员工,本身治疗周期比较长,即便治愈,身体健康状况也大幅下降,还有复发的可能,重新就业难度极大。而对于企业来说,员工身患重病不可能会是群体性现象,24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也不会过于增加企业的负担。故对于患特殊疾病的员工,企业应给予其24个月的医疗期,必要时还可以考虑延长。

       本案中,李某被诊断为食道癌,在按照其工作年限所确定的3个月医疗期内明显无法痊愈,快递公司在此情形下不支付李某病假工资,本身已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李某根据自身治疗情况,向快递公司主张13个月的医疗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通过本案,我们也想提醒患病职工,病假期间须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提交相关医疗证明,虽然法律给予劳动者医疗期的保护,但劳动者也应当守纪、诚信和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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