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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10个案例精解疫情期间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一,案例二)

案例一:劳动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如何操作不违法?

案情简介:

秦先生与我市C网络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于今年35日到期,虽然C公司有意与秦先生续订劳动合同,但C公司受疫情影响一直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公司人事经理无法回单位拿公章与秦先生续订劳动合同。同时,秦先生也比较着急,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未来经营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秦先生害怕C公司会以合同到期为由不再与其续订,从而失业。311日,秦先生通过电话向人社局咨询,希望人社局能告知相关正确的操作方法。

调查与处理:

人社局接到秦先生咨询电话后,与C公司的人事经理取得了联系,在得知双方均有意向续订劳动合同后,人社局告知双方,因疫情影响无法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但双方均有意向续订的,双方可以通过网络续签电子劳动合同,如有必要,待C公司复工复产后,双方可以再补订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意向续订劳动合同,应及时办理合同续签手续。本案中,秦先生和C公司均有意向续签劳动合同,但因疫情影响,双方无法办理续签手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C网络科技公司有能力与秦先生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完成合同续订事宜,故在疫情期间,用电子形式续订劳动合同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典型意义:

疫情发生后,确实存在个别企业和职工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合同续订困难的情况发生。因当前尚无针对企业停工停产无法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或政策解释,故建议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相关规定,通过电子形式做好合同签订、续订工作。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例二 劳动者拒不复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15日,我市某大型机器制造企业复工复产,但1号生产线的装配工李某未出勤上班。企业人事专员小陈电话致电李某,李某表示疫情危险故拒绝报到上班。217日,该企业向李某邮寄了《返岗通知书》,要求李某最晚于222日到单位返工上班,但李某并未返岗。225日该企业以李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28日,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

调查与处理:

该案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调解未成,后仲裁委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对其的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目前企业复工复产后,存在个别劳动者故意拖延拒不复工的情况。对此,已复工复产的企业在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如职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即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用人单位复工后,李某在接到用人单位通知后应及时返岗复工,其无正当理由百般推辞的行为实际已经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的复工复产和用工管理造成了负面影响。在此情况下,企业拿起法律武器,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典型意义:

对于不愿返岗复工,严重影响企业正常复工复产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但是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该权利时应留存通知职工企业已复工复产、劝导职工及时返岗的相关证据,否则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会因为缺少证据支撑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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