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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10个案例精解疫情期间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五,案例六)

案例五 企业因疫情停工,员工工资该如何支付?

案情简介:

202023,我市某电子原件生产企业D公司开始停工。D公司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20日至次月19日,并于次月22日发放工资。222日,D公司按时向员工发放了工资,但员工普遍觉得工资较以往少了一些,其中员工丁某工资仅为3000多元,差了2000余元。丁某第二天向人事经理咨询,人事经理答复,因企业于23日起停工,故工资仅计算到23日,23日至19日的工资因员工未出勤故不用支付。224日,丁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D公司补足工资。

调查与处理:

在仲裁委的调解和释法下,D公司认识到自己的做法已违反法律法规,丁某也愿意接受调解,D公司按照与丁某劳动合同约定工资35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了23日至19日的工资。同时,D公司也根据与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其他员工支付了202023日至19日的工资。

法律分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27日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故23日至29日为我省我市的延迟复工期间。在延迟复工期内,职工未出勤的,企业应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工资。210日之后,企业仍停工停产的,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D公司受疫情防控影响主动停工,其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典型意义: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附法律依据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二十二条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保税区每月2010元;慈溪、余姚、杭州湾新区每月1800元;象山、奉化、宁海每月1660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答》

五、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31日、21日、2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我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04号)要求,除特殊情形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2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及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以及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案例六 外地职工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企业可以不发工资吗?

案情简介:

A工厂于2020210日正式复工生产,至214日全厂已恢复所有生产线的生产,但是该厂还有5名河南籍职工因当地政府采取封路措施而无法按期返岗。A工厂每月工资结算周期为当月10日至次月9日,并于次月10日进行发放。310日,A工厂向全体员工发放了工资,但对5名未按期返岗的河南籍职工却未发工资。313日,5名河南籍职工返岗后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工厂补发工资。

调查与处理:

经过仲裁委的调解,A工厂愿意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补发5名河南籍职工的工资,5名河南籍职工在收到A工厂补发的工资后撤回了仲裁申请。

法律分析:

如果职工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本案中,A工厂5名河南籍职工因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返岗,且210日至39日的工资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故A工厂未支付职工工资行为显然违法,A工厂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向5名河南籍职工支付工资。

典型意义:

对于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返岗的职工,现有的工资支付政策规定明确,企业不得因为职工未返岗而不支付工资。当然,企业也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规定支付工资。

附法律依据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答》

七、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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